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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同路人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中国同路人基金会。英文名称:Sameway Foundation(简称S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私募基金会,不面向公众募捐。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扶贫济困,助学育人。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来源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地:中国香港。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总部设在:浙江温州。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资金内部募集,资金管理与运作,资助贫困学生,开展公益职业培训与教育相关的公益活动和交流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认同本会宗旨,志愿服务于本会理事会;

(二)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热心公益事业,并能够公正地参加议事和决策;

(三)具有从事高级管理、科研或社会工作的经历,在所从事工作的地区或领域享有较高的个人声望和较大的社会影响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成换届指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基金会举办的活动的权利;

(三)对基金会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

(四)遵守本基金会章程,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的义务;

(五)关心和支持本基金会工作的义务。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六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由提议理事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 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 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关联交易。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会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到期后秘书长自动成为会长。

第 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会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 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及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二)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资金的内部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报理事会审批;

(三)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为私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政府资助或拨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本基金会业务活动范围之内的公益性资助支出;

(二)业务活动费用及管理费用;

(三)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三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包括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相关资料)。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1年12月0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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